转发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吉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和补充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教强省战略部署,全面总结“十二五”期间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经验,根据省教育厅《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和补充遴选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验收:各高校“十二五”期间新批准立项建设的省级科技平台均需参加验收评估工作(名单详见附件1)。
补充遴选:拟针对我省新一轮老工业基地建设发展的急需领域,补充遴选一定数量的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进行立项建设。新申报的科技平台应为经高校批准,已经建设运行两年以上的现有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工程试验环境和用房条件;具备高水平、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具有本校特色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科研实力在国内本领域中较为领先、能够承担和完成省及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依托单位能够保证科研平台运行经费及承诺建设期间匹配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基本具备评估指标体系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推荐申报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每校申报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总数不得超过2个,部属和省属重点高校申报总数不得超过3个。
二、需准备的材料
1.申请验收的科研平台,需填报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表和验收评估报告书(重点实验室填报附件2-1、附件2-2;工程研究中心填报附件3-1、附件3-2)。申请新增立项建设的科研平台,需填报申请报告书(重点实验室填报附件2-3、工程研究中心填报附件3-3)。
2.申请验收和新增的科研平台均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1份(装订成一册),具体内容包括:
(1)材料目录(须标注页码);
(2)报告中列举的主要科研项目、成果转让合同的相关证明复印件,获奖、授权专利以及主要论文及专著的封面、目录页、论文首页以及相关检索证明复印件;
(3)主办或承办各类学术会议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提供学校对科研平台投入经费证明、各类成果转让收入到款证明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部门请于12月7日前,将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自评表、验收评估报告书、新增申请报告书各一式8份(只向省教育厅报送各1份,其余待答辩时带至评审现场)。上述电子文档发送至:196712388@qq.com。省教育厅组织验收和补充遴选评审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顾晓禹
联系电话:85711154
材料报送地点:7教71128室
附件.rar关于开展省级科技平台验收及“十二五”科技平台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吉教科字[2015]33号)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