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在吉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实体单位,有独立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综合能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省内企业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组织申报,原则上合作单位不超过两家。联合项目需附正式完整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等),由牵头单位负责申请。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或参与申报同一项目。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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