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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科技项目研究人员变更程序的通知

2014年12月23日 11:47  点击:[]

关于规范科技项目研究人员变更程序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教科字[2007]13号)和《长春工程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工院字[2013]73号)相关规定与要求,现对我校2014年7月10日以来结题的科技项目研究人员变更做如下明确规定:

1、科技项目研究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需在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规定的完成日期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长春工程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研究人员变更应附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3、研究人员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中心)、学校科技产业处逐级审批,并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最终批复为准(《长春工程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科技产业处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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