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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吉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暨吉林省社科联第四次优秀成果奖评奖方案》的通知

2012年06月29日 10:11  点击:[]

关于转发《吉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暨吉林省社科联第四次优秀成果奖评奖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最高奖。

根据2012年2月22日吉林省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的决定”,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周期由三年改为二年。经研究,拟于2012年5月启动吉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暨吉林省社科联第四次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公开出版、发表的著作、论文等,均可申报。未曾公开发表,但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被有关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企业采纳,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咨询方案及调研报告等亦可参评。

二、奖项设置

1、奖励类别: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设著作类、论文(包括咨询成果)类。

2、奖励等级: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每类设一、二、三等奖。

3、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设著作、论文(包括咨询成果)类,每类不设奖励等级。

三、评奖程序

1、实行三级评审制:初级评审、学科评审、评审委员会终审。

2、终审成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奖励办法

1、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2、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由省社科联颁发获奖证书,不发奖金。

五、申报细则

吉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暨吉林省社科联第四次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最高奖。

第二条为落实与执行《吉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暨吉林省社科联第四次优秀成果奖评奖方案》,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吉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暨吉林省社科联第四次优秀成果奖的评奖工作于2012年6月开始,预计2012年12月结束。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由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的“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领导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日常工作由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省社科联奖两奖评审同时进行,一项成果申报即获两奖参评资格。

第六条申报范围:

申报参评的社科成果分为著作和论文两大类。著作类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普及读物、古籍整理、教科书、工具书、志书等;论文类包括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申报参评的社科成果须是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公开出版、发表的。未公开发表,但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并得到各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有关部门采纳,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也可参评。

申报参评的作者须是我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实际部门工作的相关人员。

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领导的社科成果,原则上不能申报参评。有副省级以上领导参加多人合作的成果,可由具备申报条件的其他人员申报参评。

第七条申报条件:

每位作者最多可申报2项。其中可申报1项个人独立的成果和1项与他人合作的集体成果。也可同时申报2项与他人合作的集体成果。

合作成果由主编或主笔申报。只有一位主编的成果,主编去世或调离我省,可由第一副主编申报。已故作者成果,可通过原单位由作者继承人代为申报。

成果以单位或“课题组”署名的,应以署名单位或“课题组”申报。如以个人名义申报,须是成果主要参与者(主编、第一作者、项目主持人等),并须持有经署名单位和参与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如成果属多卷本或系列丛书,可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间为准);如独立成册,也可单册申报。如多卷本或丛书中的一本已获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不能再整体申报。论文集不能整体申报或作为著作申报,但其中每篇文章可作为论文申报。

已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的成果,不得申报。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新华文摘》发表或全文转载成果,可不占指标直接申报。

在吉林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获一等奖论文,经省评奖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后,可不占指标直接申报。

为推动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普及,本届评奖将对科普成果给予倾斜。

凡发现参评成果或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取消参评资格,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发表在报纸上的成果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发表在刊物上的成果字数不得少于4000字。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八条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成果,向相关学会申报;各市(州)非省级学会会员成果,向所在市(州)社科联申报;其他人员成果可直接到省评奖办申报。所有申报成果需经所在单位或组织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同时,省评奖办委托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省社科院、省委党校、延边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北华大学七所院校科研处(社科处)代为受理本单位成果申报。

第九条申报参评者填写由省评奖办统一制发的《吉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暨吉林省社科联第四次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并附成果原件、内容提要及有关佐证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版)。著作类内容提要字数1500字左右,论文类内容提要字数500字左右。本届评奖所需申报材料从中国吉林网、吉林社科网、吉林省社科联网均可下载。

第十条申报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除作者本人对申报成果做出应有承诺外,申报单位和省评奖办要对申报成果逐一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成果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报成果需交纳评审费。论文类每项100元;著作类每项200元。

第五章成果评价

第十二条学术评价计分

理论性成果:按照《学术评价打分表》(理论性成果)所列评审指标、评审标准打分。

应用性成果:按照《学术评价打分表》(应用性成果)所列评审指标、评审标准打分。

第十三条社会评价计分

论文、咨询报告类成果:按照《社会评价打分表》(论文、咨询报告类)所列评审指标、评审标准打分。

著作类成果:按照《社会评价打分表》(著作类)所列评审指标、评审标准打分。

第六章评奖程序

第十四条实行三级评审制:初级评审、学科评审、评审委员会终审。

第十五条成果初评

初评组分省级学会评审组、市(州)社科联评审组,由5—7人组成,评委原则上需由院校高评委委员或从事本学会工作的理事长、秘书长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名单报省评奖办备案。

申报成果超过10项的学会和市(州)社科联可组成评审组;不足10项的不成立评审组,成果由所在学会和市(州)社科联报送省评奖办,由省评奖办协调相关评审组评审。

所在地不在长春的高校,其委托组织申报的成果由所在地社科联评审组初评,在长春的高校委托组织申报的成果由相关学会评审组初评。

少数民族语言类或其他未涵盖于现有学科内的各类成果如没有相关学会初评,其申报成果的评审工作由省评奖办直接组织初评。

初评指标为一次性下达。著作、论文的指标可相互调剂使用,但须报省评奖办审定。评审出的成果少于下达指标的,视为有效;多者无效。

各初评组对参评成果的评审,需按著作类或论文类《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术评价打分表》和《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会评价打分表》进行打分,根据省评奖办下达的指标,以分数多少排出顺序,报省评奖办。

初评组评审报送成果,经省评奖办组织专家认定及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学科评审程序。并自动获得省社科联第四次优秀成果奖。

省评奖办派工作人员对初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学科评审

学科评审采用集中评审方式,学科评审组专家由5—7人组成,由省评审委员会聘任。评审专家原则上按照所属学科进行遴选、通过专家库临时随机产生。

按哲学、文学、历史、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咨询成果分为十一个评审组,按省评奖办下达的指标,评审出拟获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排序名单。

在学科专家评审前,省评奖办组织成立社会评价组。社会评价组成员由省评奖办、相关高校、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人员组成。社会评价打分依据经审定后的本人申报成果提供的佐证材料逐项进行,将此分计入学科评审总分。

学科评审组依据省评奖办制定的《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术评价打分表》对成果逐个逐项进行打分,然后加总除以评委数为该项成果得分,最后根据学术水平打分和社会评价得分相应的权重系数计算出每项成果的最终得分。

学科评审组依据打分排序和省评奖办下拨的指标,提出建议获奖等级,报省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成果终审

经学科评审确定的获奖成果及等级,由省评审委员会终审。

第七章 评审制度

第十八条匿名评审制度

学科评审前要将参评论文成果作者姓名及单位隐去。

第十九条回避制度

为了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初级评审组、学科评审组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监督制度

为保障评审工作公平客观,省社科联纪检部门将参与本届评奖工作。省评奖办将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公示制度

初评成果在吉林社科网、吉林省社科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终审获奖成果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八章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奖励类别: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设著作类、论文(包括咨询成果)类。

第二十三条奖励等级: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每类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由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设著作类、论文类,每类不设奖励等级。获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的成果由省社科联颁发证书,不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每项获奖成果只发一份证书。多人合作成果,证书只发给代表该项成果的申报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申报成果不论获奖与否,原则上不予返还。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有申报意向的申报人请于7月5日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上报科学技术处(同时申报电子档案)。具体详情参见附件或吉林省社科联网站。

联 系 人:李中帅

申报时间:7月5日

联系电话:85711194

联系地址:科学技术处(71128)

附件1:吉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暨吉林省社科联第四次优秀成果奖评奖方案.doc

附件2: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暨吉林省社科联第四次优秀成果奖评奖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附件3:吉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暨省社科联第四次优秀成果奖申报表.doc

附件4:吉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暨省社科联第四届优秀成果奖申报成果登记表.doc

附件5:吉林省第九届社科优秀成果奖申报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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